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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山区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1-08-03 09:57:10
一、为深入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教育措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回访教育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二)实事求事,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员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回访教育对象
回访教育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回访人员,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回访教育:
(一)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开除党籍处分除外);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三)受政务处分后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后仍在村级领导班子任职的村干部或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
(五)因犯失职类错误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五、回访教育内容
(一)被回访人对受处分的意见及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和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二)对被回访人提出的有关其本人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三)了解被回访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及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的基本评价;
(四)了解被回访人受处分后各级组织对其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的落实情况;
(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纪政务、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六)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
六、回访教育的程序和方法
(一)回访教育时可采用找被回访教育人谈话、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被回访教育人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二)回访教育后应及时填写《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将回访教育情况反馈给被回访教育人所在单位(部门),各纪检监察室及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的回访教育在回访结束后,应及时将《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报区纪委监委案件综合室备案。
七、回访教育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应当由二名及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三)受政务记大过以下(包括政务记大过)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回访教育一次;
(四)受政务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