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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山区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2-27 15:01:57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区管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向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管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按照管理权限,经区监委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区监委研究处置。调查过程中,可以使用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及限制出境、通缉、技术调查措施,须按照相关规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实施。
6.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7.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8.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