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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履行保密义务 这些保密知识你应该知道

来源:黑龙江保密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21-04-20 10:4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你是否遭遇过陌生电话的“骚扰”?当你在浏览网页时是否被弹窗“感兴趣”的广告推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也带来了各种各样涉及个人隐私安全的问题。面对被“暴晒”的隐私,谁来维护我们日常生活最基本的安全感?

河北省某位女士“被结婚”两次,快两年了始终“离不成”;刚在银行办完业务,就接到推销理财的电话;刚在网站浏览买房信息,中介电话就不期而至……个人信息泄露给我们带来了不少烦恼,有的甚至成为“黑灰产”重要的牟利手段。为此,刚刚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对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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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中侵犯隐私权具体行为类别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私密消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进行详细规定,足见新法对该权利保护的重视,折射出国家法典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也体现我国“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个人隐私只涉及个体的利益,是一种私权,侵犯个人隐私可追究侵权责任,而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危害,是一种公权。那么,什么是国家秘密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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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和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也可确定为长期。

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

      光介版:CD、VCD、DVD等各类光盘。

      电子介质:各类U盘、移动硬盘等。

      磁介质: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公民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保守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增强保密意识、学习保密知识、养成保密习惯,坚决保守国家秘密,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