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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纪委监委干部请销假制度(试行)

来源:萝北县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0-26 16:08:21

 

按照《鹤岗市纪委监委干部请假制度(试行)》规定,结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县纪委监委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请假或离开本县的,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县委巡察办(组)负责人请假,请假3天(含)以内或离开本县的,由县纪委监委常务副书记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县委巡察办(组)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请假或离开本县的,3天(含)以内的,由县委巡察办(组)负责人审批,请假5天(含)以内或离开本县的,由县纪委监委常务副书记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乡镇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请假或离开本县的,先向所在乡镇的主要领导请假,再向县纪委监委常务副书记报告(必要时,由常务副书记向主要领导汇报)。

五、县纪委监委各室(部)和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派驻机构负责人先向驻在部门主要领导请假),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超过3天或离开本县的,由常务副书记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六、县纪委监委各室(部)和派驻机构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请假或离开本县的,1天(含)以内的,由各室(部)和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批;3天(含)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含)以内的,由常务副书记审批。

七、县纪委监委干部请假要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必须填写《萝北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提前3天向有关领导请假,情况紧急可口头请假,但不得越级请假,事后补填请假手续,并告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销假。

八、请假外出如改变行程或延长时间,要另行报批,并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九、在县纪委监委有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等时期,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各室(部)和派驻机构负责人及乡镇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原则上不得请假或外出。

十、请假或外出未获批准不得离岗,请假或外出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并保证联络畅通,不得借工作名义安排个人活动。

十一、请事假每年累计20天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制度。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二、法定节假日离开本县按上述程序报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严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