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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来源:绥滨县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1-13 17:31:40

为了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务用车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车辆管理与使用

1、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派车制度。县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县以外公务用车,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各部室(案件组)负责人指定驾驶员,并在派车单上签字;办公室根据管理权限及车辆情况签署意见。

2、公务用车使用设置“使用台账”。办公室及时记录驾驶人员出车事由,行使里程、出车时间、交车时间、车上人员、地点、驾驶证号等,一车一记载。

3、六个案件室,每两个室一辆车(一、三室为一组;二、四室为一组,五、六室为一组),各部室(案件组)指定驾驶员,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各组组内调配、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4、三个纪工委在所辖区域内办案原则上不派车,跨辖区办案到办公室请车,并在派车单上登记请车事由。

5、下派纪检组在县内办案原则上不派车,如需交叉办案到办公室请车,并在派车单上登记请车事由。

6、外出办案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车辆。

7、所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违章行为的,由驾驶人本人承担相应的违章、违法责任。办公室第三个月对所有车辆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核对、及时进行清理,并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二、车辆维护与修理

1、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2、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报主要领导同意后,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3、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4、所有车辆实行定时凭加油卡加油。办公室指定专人跟随驾驶员加油,加油后填写《车辆加油记录表》,记录加油金额、行驶里程数,驾驶员签字等;每周星期五上午加油;赴外地出差期间加油,可使用公务卡加油。出差返回报销发票时,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备注加油时车辆行驶里程数,经办公室审核,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报销。
   三、车辆安全
    1、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私自出车,或车辆交与其他人使用的,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2、除特殊情况并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原则上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或指定停车位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3、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挂假牌照,不挂牌照行驶车辆,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