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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绥滨县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1-05-31 10:47:37
2020年7月18日9时17分,于守涛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黑H17A70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绥滨县滨北路看守所门前处,被县公安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于守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mg/100m1,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阈值。
2020年7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绥滨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鹤公(交)绥滨行罚决字﹝2020﹞第23042229000988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守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
经2021年2月5日中共绥滨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于守涛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