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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及党纪政务处分:绥滨县北山粮库职工因酒驾问题接受审查调

来源:绥滨县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1-05-31 10:50:38

2020年4月10日13时许,北山粮库职工李艳民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黑HS0224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绥滨县绥滨镇祝成佳苑小区出发,途径文化街、粮食路到绥滨镇振兴大街信和大楼接其朋友赵华军准备去绥滨县北山乡北山村,沿着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滨大街,又沿着松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绥普公路8公里永生道口处,被绥滨县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艳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5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绥滨县人民法院认为,李艳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2020年8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绥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42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李艳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2021年4月25日中共绥滨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李艳民开除党籍处分,由绥滨县粮食局给予李艳民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