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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区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0-26 16:3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实,实践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提醒,对轻微违纪问题常批评,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信访举报、投诉等反映的一般性问题以及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区委负主体责任,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区委常委和区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区纪委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向区委和市纪委报告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全区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章 运用情形
第六条 “第一种形态”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
(三)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四)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五)在权力行使、制度机制、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廉政风险的;
(六)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免予或者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七)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八)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
(九)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十)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问题。
第三章 处理方式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约谈函询。
(三)批评教育。
(四)诫勉谈话。
(五)责令整改。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提醒谈话主要是针对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且不需要核实的,以谈话的方式对被反映人提醒、警示、告诫,包括谈话提醒、警示谈话、告诫谈话等。
约谈函询主要是针对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且需要核实的,以约谈或者函询的方式直接向被反映人了解。
批评教育是指有第六条第六、七、八、九项所列情形且情节轻微的, 以谈话的方式对被反映人予以批评,也称作批评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有第六条第六、七、八、九项所列情形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以个别谈话的方式对被反映人予以诫勉。
责令整改是指对第六条所列情形中确有错误或者违纪行为的被反映人所采取的督促其纠正整改的组织处理措施的统称。责令整改包括责令纠正或者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还违规违纪所得、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检讨、通报批评等。
责令整改一般应当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提出处理意见。区纪委对日常检查、群众反映、信访举报、巡视巡察、考核考察等监督工作中发现和司法执法部门移交及其他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及时了解核实。需要按照“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的,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作出恰当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填写《“第一种形态”审批表》(附件1)。
谈话对象为班子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第一种形态”审批表》应报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谈话对象为区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的,《“第一种形态”审批表》应报区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确定谈话人和谈话方案。区纪委运用“第一种形态”作出处理的,应当首先确定谈话人,拟定谈话方案。
确定谈话人。被反映人为区班子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的, 由区委书记谈话,或委托班子负责人、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谈话。被反映人为区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由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谈话,或按照工作分工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区纪委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谈话。被反映人为一般党员干部的,由区纪委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谈话,或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相关人员谈话,也可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谈话。
确定谈话方案:
(一)确定谈话陪同人员和谈话记录人,谈话陪同人员一般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相关人员担任。
(二)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包括履历、工作、家庭以及思想动态、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近期工作反映、信访举报等情况。
(三)谈话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谈话提纲。
(五)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实施谈话。向被反映人发送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等“第一种形态”相应方式的《通知书》(附件2),并通知被反映人谈话时间、地点,同时告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
谈话应当在《“第一种形态”审批表》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谈话时, 应当向被反映人说明谈话原因、党的纪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和党组织要求等有关情况,听取被反映人的解释说明, 询问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整改要求,必要时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应如实填写相应方式的《谈话记录》(附件3)。谈话记录人应当实事求是地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记录由被反映人签字确认。
被反映人在被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之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或检讨或作出整改报告,履行签字程序后报送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评估处置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了结;反映问题确实不存在,或者确属诬告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二)反映问题轻微,且被反映人态度诚恳,虚心接受提醒、批评,对问题如实说明、认真纠正整改的,作了结处理。
(三)反映的问题明显存在,被反映人思想认识不足,态度较差,纠正整改不到位,视情节可以采取再次谈话、责令检查、通报、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等方式处理。
(四)属于诫勉谈话的,依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谈话中发现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 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主题一般由党委(组)、党工委确定,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由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主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应当派人列席。民主(组织)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三条 区纪委应当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有关材料归档立卷;区委组织部应当将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兴安公安分局、红旗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其他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第一种形态”审批表
附件2:“第一种形态”通知书
附件3:谈话记录
附件1:
“第一种形态”审批表
线索来源 | |||||||
被反映人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单位职务 | |||||||
反映的主要问题 | |||||||
承办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 批 示 |
年 月 日 | ||||||
领 导 批 示 |
年 月 日 | ||||||
填报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通知书
〔 〕 号
同志:
根据《中共兴安区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经 研究决定,对你进行 。请你就以下方面的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到 接受谈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谈话记录
被谈话人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政治面貌 | |||
谈话人 | 记录人 | |||
时间 | 地点 | |||
事 由 | ||||
谈话 内容 | ||||
谈话 对象 的说 明及 表态 | ||||
被谈话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