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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鹤岗市兴山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

来源:兴山区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2-26 12:03:40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审批程序,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兴山区纪委监委各类编制在职工作人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履行。

请假种类及假期待遇

第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本委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 天。工作时间的计算为满整年,计算到月。

(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攻读学位面授等非单位派遣的学习、培训、研讨活动或请其他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10 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在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具体休假时间由各部门统筹考虑,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保证休假。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

(六)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休假,经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纪委、区委备案;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休假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休假,由本科室

提出,经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常务)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七)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年休假前一周履行相应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 病假

  1、病假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获得省、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人社局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5)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上述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经区委批准。

6)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六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一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7)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一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8)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三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2、病假工资计算办法∶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按规定减发工资。对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病休人员,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计入减发工资基数;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病休人员,其职务(岗位)工资和薪级(绩效)工资之和计入减发工资基数。

2)津贴补贴项目按下列办法发放∶生活性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回民补贴等生活性津贴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岗位性补贴、纪检补贴、信访补贴、加班补贴等岗位性津贴补贴一律停止发放。

  3、病假工资办理程序∶

申请病假人员需出具市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病历或病假证明手续。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病假工资审批表》(一式二份),报人社局和组织部核实后,进行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事假

事假是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请事假原则上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超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5、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6、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要立即返回单位,原批准假期自行注销。

第四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干部,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本人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干部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 30天。

2、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 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干部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干部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掌握办理审批手续。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探亲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婚丧假

(一)本委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假期工资照发。

(二)丧假是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六条 产假

(一)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 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15 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怀孕期间,按照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三)生育后,婴儿1 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同志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 天产假;

孕满4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七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都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的,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办公室备案,领取请销假备案审查函(回执)。

第九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电请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应按要求准确填写《请假审批表》,并经审签后报送办公室备案,领取请销假备案审查函(回执)。

第十条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及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申请病假、事假、因公外出须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填写《审批表》并报办公室备案,区纪委常委、监委以下申请病假、事假、因公外出须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常务),科室负责人批准填写《审批表》并报送办公室备案,并于所在办公室门口贴假条。

第十一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须于请假期满后的第1个工作日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无故旷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科室领导责任。

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未请假离岗、请假未获有功批准离岗、请假期满不归、续假申请未获有效批准离岗、编造虚假理由请假获批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旷工处理方式

(一)当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当月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

(三)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考勤制度

 1、考勤范围∶ 全体纪委、监委人员。

 2、考勤要求∶ 所有参与考勤的机关干部在规定的地点集中签到,不得代签。因公外出或需要提前离岗不能签到的人员,在第二天补签时需持《因公办事签到审批单》。

 3、签到时间为∶ 早7∶ 30—8∶40;晚∶ 16∶50—18∶30。

                                                                    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实名通报,并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