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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文献 学党史 | 党内监督机制的初探与尝试

来源:党风廉政建设杂志发布时间:2021-07-27 16:49:17

建党之初,我们党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律检查职能由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履行。

1927年4月,在武汉举行的党的五大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以王荷波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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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网络图片)

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党内最高监督机关,也可以说是今天中纪委的前身。

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新增第八章“监察委员会”,首次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产生及其职能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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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部分)(网络图片)

首次设立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揭开了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历史的新篇章。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开展革命斗争的同时,对党内监督机制一直进行着探索和尝试。

1928年6月,在莫斯科举行的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专设“审查委员会”一章,选举产生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党内财务。大会修改后的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中央特派员开展工作,对中央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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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网络图片)

选举产生了第六届中央委员会,选出由3名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1931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央巡视条例》,加强党对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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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条例》(网络图片)

1933年8月,为“防止党内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现象的发生”,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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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节录)(网络图片)

1934年1月,在瑞金举行的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党的七大恢复党章中“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具体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办法、任务和职权,但七大没有选举产生中央一级党的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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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网络图片)

七大党章取消了六大党章设立的审查委员会,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并明确其“在党委指导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