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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出台《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室组地”联合办案工作办法(试行)》,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落实“四项监督”深度融合、规范加强“室组地”联合办案工作提供有效抓手和制度依据。
“一段时间以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探索‘室组地’联合办案模式,相继查办了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慧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原副专员井东文等一系列典型案件。”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在积极承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移交案件的同时,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并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形成规范性文件。
新出台的《办法》共6章31条,涉及协商管辖、移交案件和指定管辖,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移送起诉,以案促改等方面。《办法》对“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对象、方式、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室、组、地应当围绕联合办理的案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承担工作任务。
“突出强调以案促改是《办法》的一大亮点,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地方监委应当坚持将以案促改工作贯穿案件查办全过程,原则上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地方监委配合,上级纪委监委指导。”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法规室副主任李英丽介绍说,该省对“一案三书”也作了制度性规定,要求审查调查组应当促使被审查调查人深刻反省、交代问题,写忏悔反思材料、案发单位政治生态材料、廉政家书等。
与此同时,针对“室组地”联合办案程序比较复杂的现实,该省从实践出发,详细规范办案工作程序。比如,在协商管辖环节,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提出移交或者建议指定管辖前,应当与相应地方监委协商,或者报请对组联系室与对地联系室沟通协调案件管辖事宜。在审查调查环节,对移交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地方监委应当分别立案,重要事项应当互相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向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告;双方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取证。
(滕嘉娣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