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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向阳区纪检监察干部“八严禁”

来源:发布时间:2021-08-04 14:34:09

为深刻汲取姜国文、刘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教训,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严防“灯下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向阳区纪委监委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妄议中央、造谣传谣、乱发表言论;

二、严禁欺骗组织、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

三、严禁以案谋私、说情干预、选择性办案;

四、严禁打听案情、跑风漏气、泄工作秘密;

五、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好低级趣味;

六、严禁接受请托、收受馈赠、搞利益交换;

七、严禁口大气粗、盛气凌人、耍特权行为;

八、严禁插手工程、以权谋私、扰经济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不适宜继续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坚决调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