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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有力手段。兴安区纪委监委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全面规范乡镇(街道)和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打通工作屏障发挥监督效能,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效。 健全新时代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兴安区纪委监委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切入点,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兴安区纪委监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兴安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明确了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和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工作质效等内容,确保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为派驻(出)机构正确履职、规范履职、精准履职提供了指引和依据。 打通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屏障。兴安区监委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为红旗镇配备纪委书记1职、专职纪委委员1职、兼职纪委委员3职;4个街道纪工委配有专职纪工委书记4职、兼职干部4职。加强对派出监察办公室和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提升乡镇(街道)和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成效,使纪检监察体制有效转化为纪检监察治理效能,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发挥新时代纪检监察监督效能。《实施办法》既充分赋予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党内监督、日常监督、部分调查和处置权,又突出区纪委监委对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区纪委监委对派出机构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工作规则》为派驻工作发挥监督“探头”作用指明了方向,将政治监督贯穿工作全过程。年初以来,通过派出监察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全方位、多角度监督,共受理问题线索19件,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11人,立案8件,处分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