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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来源:鹤岗市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2-22 17:35:45

“元旦”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持续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绥滨县连生乡长安村党支部书记高士江违规操办“学子宴”问题。2020年8月22日中午和晚上,高士江分别在绥滨县两家餐厅操办“学子宴”,共设宴35桌,违规收受礼金共计11400元。2020年11月,高士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返还违纪所得。

兴安区河长办副主任潘国华违规发放并领取补助问题。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时任兴安区环卫站站长潘国华以“保洁员工资”名义,违规为自己发放补助4700元;以“出勤补贴”名义,违规为本单位7人发放补助共计30800元,其中,个人领取7100元。2020年4月,潘国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南山区大陆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技术员丁海林违规审批办事车费和发放补助问题。2016年至2018年,时任南山区妇幼保健院院长丁海林财务报销审批不严格,违规为本单位多人报销办事车费共计6246元;以“兼职费”名义,违规为本单位6人发放补助共计1840元。2020年9月,丁海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处罚大队原队长贾栋等人借考察之机绕道旅游问题。2015年3月,贾栋与时任市交警支队交通指导科科长黄瑞芳、副科长周学君前往大连、常州、厦门、杭州等城市公务考察,期间三人擅自改变路线到三亚、上海游玩,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合计13784.9元。2020年5月,贾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年6月,黄瑞芳、周学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三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以上4起典型问题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作用,带头纠“四风”树新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紧盯“四风”问题易发频发重点领域,抓住“关键少数”,精准监督执纪,强化通报曝光,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风成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