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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纪委监委

 


工作程序

 

一、绥滨县纪委监委受理信访举报须知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对下列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协机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工作的人员;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下列事项: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经解决的。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的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检举控告人享有的权利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按照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所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诬陷他人;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以外的要求;

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