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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指南
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1. 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 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信访举报不予受理事项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4.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三、信访举报办理流程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信访举报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登记。对信访举报材料编号登记,并摘录基本信息。
2. 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按照规定移送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转送到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
3. 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属实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
4. 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检举控告实行分级受理
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2.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3. 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五、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1.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2.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3.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4.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六、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1.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 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 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 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 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1. 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 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 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1.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九、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方式及渠道
群众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及其他渠道反映问题。
举报信邮寄地址:鹤岗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举报电话:0468—12388
举报网:https://heilongjiang.12388.gov.cn/hegangshi/
来访地址:市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室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复审工作程序规定
一、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党章》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二、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