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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鹤岗市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县(区)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在市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县(区)巡察工作。

四、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监委、省委、省监委和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

八、承担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的具体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管企业和市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考察等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完成省纪委监委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鹤岗市纪委监委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信息保障室提供).jpg

1.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派出)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

2. 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派驻(派出)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市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县(区)纪委监委机关、市管企业和市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等。 

3.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舆情工作等。

4. 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提出全市纪检监察政策、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建议;根据职责权限起草、修改纪检监察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5. 党风政风监督室(挂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市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6.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市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市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市管企业和市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县(区)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监督检查室;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7.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监督检查室;受理监督检查室移送的适用“四种形态”中的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提出分办处置意见,按照程序移交审查调查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负责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等。

8. 第一至第六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县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县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监督联系单位(县区)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县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9. 第七至第十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10. 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情报信息工作。围绕重点问题线索、疑难复杂案件开展情报信息收集整合、分析研判;维护信息查询平台,管理相关信息;负责相关信息核查工作,为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提供有关信息支持;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等。

11.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区)党的组织、纪委监委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审理需要呈报省委、省委有关部门和市委审批的案件;承办处分决定事项落实及督促检查相关工作。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12.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派出)机构、市管企业和市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各县(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13.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14. 市委巡察办。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对本级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移交问题线索办理进行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等。

15. 市委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16. 市纪检监察信息中心(市纪委电教中心)。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档案管理;教育专题片和廉政微电影的摄制发行;纪律审查影像资料的采集、整理;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影像资料、图片、编辑、建档、整理以及落实上级关于电化教育工作的部署,加强电教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基层开展电教工作。

17. 市纪委监委办案基地管理中心。承担市纪委监委办案基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承担办案谈话全程录音录像及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对办案基地的办案纪律、安全保卫和保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留置”对象医疗卫生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办案人员、看护人员、医护人员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办案场所和“留置”场所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