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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

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市委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鹤办发[2017]55号)及《关于改进和提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建议》(鹤办字[2018]24号)精神,推进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升凝聚力、引领力,推动市纪委监委工作科学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吸收中层干部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学习研讨主题,审定每次集体学习方案,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查阅中心组成员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定期对学习情况给予评定反馈,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主要领导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市纪委监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设立学习服务组。由宣传部、办公室、研究室、机关党委等部(室)有关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学习的服务工作。

宣传部的职责是起草年度学习计划报市纪委常委会审定,起草每次集体学习方案报主要领导审定;安排新闻报道工作;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建立学习档案等。

办公室的职责是协调安排会务,确定每次学习列席人员范围;编印学习通知、会议发言材料及发言材料汇编等。

研究室的职责是起草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主要领导主持语和总结讲话。

机关党委的职责是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其他部门应当协助学习服务组,共同做好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学习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书记对全省及我市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国家政策法规变更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

(四)中央纪委、省纪委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五)事关我省、我市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及我市转型发展的内容;

(六)党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会前先思导学。在会前通过推送学习提纲、微视频、主题图片及评论文章等形式,提供学习资源,中心组成员结合分管工作发表心得体会。

(二)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以成员带头讲为主,邀请专家辅导为辅,尽量采用电教化模式,重点发言与集中交流相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季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6次。每次集中学习研讨确定2—3名中心组成员作重点发言,每年每名成员发言不少于1次。每次研讨提前一周将学习的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通知到每名成员。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会后自觉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

(三)个人带头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拟定自学计划,自选书目研读,每季至少1本,深入进行理论思考,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理论文章。

(四)开展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每名成员每年至少撰写论文或调研文章1篇。

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黑龙江省干部教育网络学院”“鹤岗理论学习”“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业务大讲堂”等网络平台,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课程、纪检监察业务课程作为必修课,认真开展学习。

第四章 要求与管理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保证参学率,每次集体学习的参学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中心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以适当的形式及时补学。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建立成员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人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方案、学习资料、发言材料、心得体会、学习成果、宣传报道等。

宣传部定期为中心组成员下发“督学单”,督促中心组成员按照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