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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鹤岗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办发〔2012〕2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纪厅〔2018〕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是市纪委监委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室(部、办)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市纪委监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四)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五)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可多方向行文,用于上行文时,主要是向上级机关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建议,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给予答复;用于平行文时,主要是就某项工作、某些事项提出意见,供对方参考;用于下行文时,主要是就重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

(七)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凡上级机关发布下级机关的公文,用“批转性通知”;凡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性通知”;凡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种,如准则、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要点、规划、纲要、计划、方案等,用“印发性通知”。转发或印发的文件内容不属于文件附件,不作为“附件”进行标注。

(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九)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者和受理者必须是一级机关或组织,并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字号。市纪委监委机关发文字号共有15个,通报2种。

1.市纪委及其办公室的发文字号和适用范围。

1)鹤纪呈:用于以市纪委名义向省纪委、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呈报重要案件处分请示、备案报告等。

2)鹤纪发:用于以市纪委名义向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发布和传达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颁布党纪条规,印发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局性工作安排、实施意见,印发市纪委领导同志在全市纪检监察全局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

3)鹤纪函:用于以市纪委名义与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4)鹤纪办呈: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向省纪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等。

5)鹤纪办发: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向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发布重要通知、工作安排、制度规定等。

6)鹤纪办函: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与其他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印发处分决定通知,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等。

7)鹤纪任:用于以市纪委名义任免科级及以下干部。

8)鹤纪阅:用于委领导批示印发的文件。

9)鹤纪办: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向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印发会议通知、某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答复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请示等。

2.市监委及其办公室的发文字号和适用范围。

1)鹤监呈:用于以市监委名义向省监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有关监察工作的请示、报告等。

2)鹤监发:用于以市监委名义向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印发监察法规,有关监察工作的重要决定、通知、意见、通报和讲话等。

3)鹤监函:用于以市监委名义与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4)鹤监办呈:用于以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向省监委办公厅报送监察工作的请示、报告等。

5)鹤监办发:用于以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向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印发有关监察工作的决定、通知、意见、通报和讲话等。

6)鹤监办函:用于以市监委办公室名义与其他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3.市纪委及办公室通报适用范围。

1)鹤纪通报:以“鹤纪通报”的文件头发文,只编排发文顺序号。用于以市纪委名义通报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先进典型等。

2)鹤纪办通报:以“鹤纪办通报”的文件头发文,只编排发文顺序号。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向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印发委领导在纪检监察系统内的讲话,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等。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如需标注份号,报送市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6位3号方正黑体阿拉伯数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6位3号方正黑体阿拉伯数字加粗标注。“鹤纪呈”“鹤纪发”“鹤纪任”“鹤监呈”“鹤监发”“鹤纪办呈”“鹤监办呈”“鹤纪办发”“鹤监办发”“鹤纪通报”“鹤纪办通报”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鹤纪函”“鹤监函”“鹤纪办函”“鹤监办函”“鹤纪办”“鹤纪阅”顶格编排于第一条红色双线左下方第一行。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标注;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鹤纪呈”“鹤纪发”“鹤纪任”“鹤监呈”“鹤监发”“鹤纪办呈”“鹤监办呈”“鹤纪办发”“鹤监办发”“鹤纪通报”“鹤纪办通报”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第二行,“鹤纪函”“鹤监函”“鹤纪办函”“鹤监办函”“鹤纪办”“鹤纪阅”顶格编排于第一条红色双线左下方第二行。如没有保密期限,则密级空一字。

(四)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标注。“鹤纪呈”“鹤纪发”“鹤纪任”“鹤监呈”“鹤监发”“鹤纪办呈”“鹤监办呈”“鹤纪办发”“鹤监办发”“鹤纪通报”“鹤纪办通报”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鹤纪函”“鹤监函”“鹤纪办函”“鹤监办函”“鹤纪办”“鹤纪阅”顶格编排于第一条红色双线左下方。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五)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鹤纪呈”“鹤纪函”“鹤纪任”用“中共鹤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标注,“鹤纪发”用“中共鹤岗市纪委文件”标注,“鹤纪办呈”“鹤纪办函”“鹤纪阅”“鹤纪办”用“中共鹤岗市纪委办公室”标注,“鹤纪办发”用“中共鹤岗市纪委办公室文件”标注,“鹤监呈”“鹤监函”用“鹤岗市监察委员会”标注,“鹤监发”用“鹤岗市监委文件”标注,“鹤监办呈”“鹤监办函”用“鹤岗市监委办公室”标注,“鹤监办发”用“鹤岗市监委办公室文件”标注。“鹤纪通报”“鹤纪办通报”分别用“鹤纪通报”“鹤纪办通报”标注。与外单位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用“中共鹤岗市纪委机关”标注,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六)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标注;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鹤纪呈”“鹤监呈”“鹤纪办呈”“鹤监办呈”在红色分隔线上方居左空一字编排,“鹤纪发”“鹤纪任”“鹤监发”“鹤纪办发”“鹤纪通报”“鹤纪办通报”“鹤监办发”居中编排于发文机关标志下、红色分隔线上,“鹤纪办”“鹤纪函”“鹤监函”“鹤纪办函”“鹤监办函”“鹤纪阅”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于第一条红色双线下。

(七)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鹤纪呈”“鹤监呈”签发人应为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授权,可由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作为签发人;“鹤纪办呈”“鹤监办呈”签发人应为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签发人”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方正楷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签发人”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签发人姓名用3号方正楷体字加粗,在红色分隔线上方居右空一字标注。“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

(八)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中共鹤岗市纪委关于印发《鹤岗市纪委监委关于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鹤岗市纪委”为发文机关名称,“关于印发《鹤岗市纪委监委关于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是事由,“通知”是文种。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标题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标题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体字加粗标注。“鹤纪呈”“鹤纪发”“鹤纪任”“鹤监呈”“鹤监发”“鹤纪办呈”“鹤监办呈”“鹤纪办发”“鹤监办发”“鹤纪通报”“鹤纪办通报”位于红色分层线下空二行居中;“鹤纪函”“鹤监函”“鹤纪办函”“鹤监办函”“鹤纪办”“鹤纪阅”位于发文字号下(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位于紧急程度下)空二行居中。

(九)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位于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置于抄送机关之上1行;标注方法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其他同抄送机关。如以市纪委、市监委或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发至各县(区)各部门的公文,主送机关为“各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各室(部、办),市委巡察办,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中省直驻鹤各单位纪委(纪检组)”。主送机关及抄送机关由公文起草部门拟定,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确定。

(十)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第一层用方正黑体字、第二层用方正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方正仿宋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第一层用方正黑体字加粗标注、第二层用方正楷体字加粗标注、第三层和第四层用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公文中的时间、数字、计量单位等不能回行。

(十一)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说明,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其中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编排。单一机关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在成文日期上1行、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与外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与外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余空白处不能容下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十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附注,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于成文日期下一行;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于成文日期下一行。正文下无成文日期时,标注于正文下空一行。

(十四)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印发、转发、批转性的文件为正文,不是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并统一标注页码。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标注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

(十五)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用4号方正仿宋体字,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4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抄送机关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应另起一行列在其后。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用4号方正仿宋体字编排于版心最后一行;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一般用4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编排于版心最后一行。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十七)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编排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左空一字。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十八)公文用纸、排版规格及装订要求。公文用纸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A4型纸。报送市委及其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公文页边距上为37毫米、下为35毫米,左为28毫米、右为26毫米;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部门的公文页边距上为38毫米、下为33毫米,左、右各为28毫米。正文行距为固定值28磅,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双面印刷。左侧双钉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二条  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呈报省纪委监委的请示、报告,必要时同时抄送市委。以市监委名义向市人大报告专项工作情况的,须事先报经省纪委监委同意。

第十三条  在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凡既涉及纪检工作,又涉及监察工作的,使用市纪委及其办公室公文;只涉及监察工作的,使用市监委及其办公室公文。

第十四条  各部门以市纪委及其办公室、市监委及其办公室名义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对外使用自有文号行文时,应严格执行审签程序,规范发文对象和用途。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现行有关公文,是指上级机关的现行公文、本机关的现行公文、同级机关的现行公文。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对于文字性修改意见,可斟酌吸收;对于实质性修改意见,应尽可能采纳会签单位的合理性意见。如存在不同意见,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出面组织协调;如对较重要事项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请领导审定。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起草单位提出的会签事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会签结束后,起草单位应将会签意见形成汇总说明,并将说明与会签件随同公文文稿一并报送。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室(部、办)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点、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六)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需经政策法规研究室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由办公室发文审核。

第十八条  规范签批程序。以市纪委、市监委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承办部门拟稿,按领导关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印发的文件,如“鹤纪呈”“鹤纪发”“鹤纪函”“鹤纪任”“鹤监呈”“鹤监发”“鹤监函”“鹤纪阅”等文件及“鹤纪通报”,应由起草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审批同意,特殊情况下,经授权可由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审批同意。以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如“鹤纪办呈”“鹤监办呈”应由起草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审批同意;如“鹤纪办发”“鹤纪办函”“鹤监办发”“鹤监办函”“鹤纪办”等文件及“鹤纪办通报”应由起草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重要的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同意。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公文办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并设文书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分为阅知性公文办理和批办性公文办理,其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如标有具体人员亲收、亲拆的公文、信函,除本人委托外,任何人不得启封,应交由亲收人或受托人。

(二)登记。对公文的编号、发文字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签发人、成文日期、份数以及来文单位等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主、附件是否完整等。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工作需要和领导分工确定阅知范围。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需要回答、批复、反馈结果等提出拟办意见报委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必要时可先沟通相关部门,再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涉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要列出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常务副主任协调或裁定。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办理完成后须在文件批办单上签字或写明办理经过及结果,如有必要需附报相关材料存档。涉密公文应严格办理程序,防止失泄密;绝密件的办理,应由专人负责。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要使用专门的文件传阅夹和文件批办单进行传阅。文件传阅应该在办公室进行,不得将文件带到住所或公共场所阅处。传阅文件按领导的排序或主次先后递送,如领导外出,可适当调整传阅顺序。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杜绝横传,注意补传和回传。委领导对于告知性、阅知性公文,如无不同意见,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较长的领导批示可做批示清样附原件传阅。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并把办理程度和督办情况记录在案。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并及时向批办领导汇报办结情况。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履行签批程序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纸张、排版、印刷、装订等必须符合公文印制要求。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先核查是否按照原文印制,再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装订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如发现公文内容、文字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转入公文办理程序呈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四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资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机关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各室(部、办)也要指定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工作。委机关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部门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部门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部门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