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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纪委监委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

鹤岗市纪委监委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使用效率,节约成本经费,为纪委监委工作提供良好的车辆保障,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和《鹤岗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纪委监委机关保留的机要应急车辆、执法执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车辆,以及市政府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以下简称“平台”车辆)。

第三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为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务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实行派车制度。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机要、应急车辆主要用于机要文件取送,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五条  执法执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车辆主要用于委机关开展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主要保障重要线索排查,审查调查对象运送,以及重要书证、物证、现金或其他重要物品调取等工作,其他普通公务事项一律不得使用。

第六条  “平台”车辆主要用于委机关领导参加省里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部门和领导到我市视察、调研、督导、巡视等其他公务及接待活动,由办公室向市政府公务用车平台申请提供使用。

第七条  公务车辆除办理紧急公务和执法执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外,鹤岗市区(东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山区)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八条  凡出市区的公务活动,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有需要,委班子成员可提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派车保障;其他工作人员到市区以外进行普通公务活动,一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事后按标准报销差旅费。到两县参加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时,可提出申请,提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派车保障。

第九条  特殊情况,在确保公车公用和规范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机要应急车辆使用范围,特别是重要公务、下基层调研、跨区域出差和处置突发情况,可由委机关调度机要应急车辆予以保障。

第十条  因紧急工作和特殊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紧张、无法提供保障或者社会公共交通不发达、不完善的情况下,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租赁车辆办理公务。不得租赁超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车辆,并按照“一事一租”的原则,严禁长期租用车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派车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发派车审批单,建立出行台帐,做到用车登记、凭单出车。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公务用车使用审批手续,公务用车经使用室(部、办)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并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注明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派遣;专案组用车由专车保障,直至案件结束;跨区域出差到外省的,需经秘书长审批后派车;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用车的,可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办公室安排派车,事后3日内补办用车手续。

第十三条  执法执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车辆不能同时保障几个室(部、办)使用时,办公室根据用车任务性质和里程远近统筹调剂安排。一般情况下,按照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不得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内饰。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驾驶人员与所开车辆相对固定,但不对应委机关领导和委机关室(部、办),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派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机要、应急等公务车辆。

第十六条  应按照申请用车时间和行车路线出车用车,因工作需要改变用车时间、路线的,需先报办公室负责人,回单位后补办变更手续。各室(部、办)使用车辆一事一请,公务办结后,公务车辆要及时返还单位,不得长时间占用车辆。严禁将公务车辆外借和公车私用,否则由借出人员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追究用车部门负责人和借出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在公务车辆使用期间,原则上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由办公室配备专职驾驶员,如办公室专职驾驶员无法保障时,由用车室(部、办)指定具备驾驶资格和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专门驾驶车辆,其他人员严禁驾驶公务用车。专职驾驶员和实际驾驶人员为车辆第一责任人,用车室(部、办)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履行车辆使用期间的安全和监管义务。

第十八条  遇到暴雨、大风、暴雪、路面结冰等极端天气,除紧急公务外,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必需的公务车辆使用,并将车辆存放在单位车库或安全地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单位或不能回单位停放的,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确保车辆安全。除保障范围内的接待、调研、应急、办理案件等特殊公务外,不能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区或宾馆、酒店、商场等经营性场所。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定点加油,定点维护,规范管护机制,并实行台帐管理。

 

第五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要爱岗敬业,服从指挥,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禁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严禁车辆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杜绝酒后驾车,保障安全出行。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是使用公务用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人员要及时向委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视情况逐级上报,并妥善处理,使用车辆部门负责人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积极配合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因驾驶人员主观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应当对车辆勤检查、勤维护,按时保养,保持车辆卫生;车辆在外地使用过程中确急需对车辆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时,驾驶人员需向办公室汇报,说明车损地点和损坏程度,经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回单位后,需补办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四条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车辆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公务车辆的年检和保险办理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即停止执行。